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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注册商标使用再许可备案、许可人/被许可人变更其名称、提前终止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相应手续。再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
二、办理途径
申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有以下途径:
(一)申请人自行提交电子申请。
通过网上系统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申请。提交方法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网址:https://sbj.cnipa.gov.cn/sbj/wssq
(二)申请人可到以下地点办理:
1.直接到开展相关受理业务的商标受理窗口办理。
窗口地址请查阅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指南”栏目《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地址及联系方式》或“常见问题解答”栏目《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及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地址及联系方式信息表》。
2.到商标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办理。
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地址请查阅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指南”栏目《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地址及联系方式》或“常见问题解答”栏目《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及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地址及联系方式信息表》。
3.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邮编:100055
办公时间:8:30-11:30 13:30-16:30
咨询电话:010-63218500
(三)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感谢您对商标工作的关注!(商标局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