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电研〔2014〕37号
关于印发《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经学校研究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2014年10月23日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研究生学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14〕68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精神,为规范研究生收费管理,建立健全我校研究生收费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费标准
第二条 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如下:
学位类别 |
录取/学位类别 |
收费标准 |
博士 |
非定向 |
1万/学年 |
定向 |
6.4万/前4学年 |
4年后:1万/学年 |
硕士(学术学位) |
|
0.8万/学年 |
硕士(专业学位) |
工商管理(MBA) |
5.2万元/全程 |
公共管理(MPA) |
3.6万元/全程 |
软件工程 |
3.96万元/全程 |
其他 |
0.8万/学年 |
第三条 学费收缴年限按照研究生实际在籍年限计算。
第四条 直接攻博生首年按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缴纳学费,次年及以后按照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缴纳学费,硕博连读生根据当年培养层次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五条 外国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根据物价变动、培养成本等因素,建立研究生学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第三章 学费收缴
第七条 学费按学年缴纳。新生学费缴纳在录取名单确定后进行,老生学费缴纳在每学年报到注册前进行。
春季入学的硕博连读生,若尚在硕士学制内,补缴春季学期硕士与博士学费的差额,自秋季学期起按正常学年缴费。
秋季入学的研究生,按正常学年缴费。
第八条 缴费方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作为研究生缴纳学费的凭据。
第九条 学籍异动的研究生学费缴纳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保留资格期内不缴纳学费,自正式入学后按实际在籍年限缴费。学费标准按照正式入学时当学年标准执行。
(二)因公出境
因公出境研究生,正常缴纳学费。
(三)休学
休学研究生,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的,自复学后按在籍年限足额缴纳学费,学费按入学时标准执行。
(四)博转硕
因特殊原因无法申请博士学位继而转为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自转硕学期起按同级入学的硕士研究生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已经按博士生标准缴纳的学费按照第十条第一项的原则,退还博士与硕士学费的差额。
第四章 退费及学费缓交
第十条 学费退费的规定:
(一)注销学籍(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死亡)的研究生,根据研究生实际学习时间,从注销学籍的当月起,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注销学籍的时间节点以学校文件时间为准。
(二)新入学研究生,因复查不合格被取消入学资格者,退还已缴纳的全部学费。
(三)提前毕业或结业的时间节点以毕业证或结业证上的时间为准,从此时间节点的当月起,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四)退费时,每学年以12个月计算。
第十一条研究生学费的退还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生工作部审核认定后至计划财务处办理。
第十二条 对因家庭困难暂时无力支付学费的研究生,可通过申请“绿色通道”办理学费缓交手续。“绿色通道”流程如下:
(一)报到注册时,研究生向学院提交《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附由乡/镇/街道部门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盖章和签署意见的制式《贫困证明》;
(二)学院对研究生的《审批表》和《贫困证明》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工作部审核;
(三)由研究生工作部会同计划财务处办理研究生学费的缓交及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工作(申请“绿色通道”的研究生必须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但没通过审批的研究生,应于贷款审批结果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所欠学费,否则将停发助学金(自缴清学费下个月恢复发放,停发期间助学金不予补发),并取消发放学业奖学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自2014年秋季入学起施行(其中博士(定向)、工商管理(MBA)、公共管理(MPA)与软件工程专业硕士学费标准从2015年入学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与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2014年10月22日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4年10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