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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18日 09:30来源:点击: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国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健全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评聘分离和岗位动态考核机制,明确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责、权、利,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遴 选

第二条遴选时间

学校每年组织一次导师遴选工作,一般在当年4~6月进行。

第三条遴选范围

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任职满2年的副教授、兼职教授可在学校已有博士学位授权点(以下简称“博士点”)申报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导”)。副教授及以上职称者(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可在学校已有硕士学位授权点(以下简称“硕士点”)申报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导”)。

第四条遴选条件

参照《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和《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执行。遴选条件仅为申报的必要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

第五条遴选程序

(一)个人申报

申报人使用研究生院网站提供的研究生导师遴选平台进行申报,按系统提示操作步骤在线填写并提交所有申报材料(上传申报表格),要求系统填报内容与上传表格一致,填报信息真实准确,涉密材料须做脱密处理。

(二)材料审核

1.研究生院负责对博导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反馈给申报人,由申报人打印纸质材料并签字确认后提交申报学位授权点(以下简称“学位点”)所属学院。各学院汇总后,统一送交科学研究院、教务处、研究生院等部门,并由以上部门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其他类型教师(学术学位硕导、专业学位硕导、企业硕导、兼职博/硕导、兼转学位点博/硕导)申报材料由申报学位点所属学院进行形式审查和相关内容审核。对审核中有疑义不予认定或不符合填表要求的内容,各相关部门应予以删除。

2.申报兼职博导,须是我校兼职教授,并与学校有实质性科研合作项目和充足的到校科研经费,所申报材料由本人所在单位进行审核,并出具单位公函,经研究生院学科管理办公室审查后,送申报学位点所在学院评审。

3.确因学位点发展需要,对于教授职称的博导,仅允许其由大学位点兼/转到小学位点。具有教授职称的导师最多兼1个学术学位点,具有副教授职称的导师和兼职导师不允许兼学术学位点。专业学位硕导不允许兼类别,工程类别硕导最多可兼1个领域。

(三)评审方式

1.申报博导,由申报学位点所在学院组织专家评审,结果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组织校外同行专家通信评审(不含兼职、兼转学位点博导的申请),每份申请书聘请3位校外同行专家评审,2/3及以上专家同意的申请教师,提交学校评审专家组评审,评审结果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2.申报硕导,由申报学位点所在学院自行审核。学院须在自行审核工作开始前,将本学院审核办法及评审专家名单、材料公示时间、评审日期等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学院评审结果报送研究生院,并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予以通报。

3.申报兼/转学位点导师,需经原学位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将材料报送申请学位点所在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报送研究生院,并按照相应类别进行审核和评审,结果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4.学院评审组专家不少于7人,且至少1/3为非本学院专家。

(四)材料报送

1.申报博导,经申报学位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学院将签署意见的申报材料、评审结果(加盖学院公章)、汇总后的电子文档、经本人签字确认的申报材料复印件以及相关支撑材料报送研究生院。

2.申报硕导,经申报学位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学院将签署意见的申报材料、评审结果(加盖学院公章)和汇总后的电子文档报送研究生院。

3.申请兼/转学位点导师,材料上报办法同申报相应类别的指导教师。

第六条个案审理

学校可根据学位点发展需要,对院士、千人计划、长江学者、杰青等项目入选者或引进的已获得其他高校导师资格的人员进行个案审理。经本人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人事处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评审,给出意见后,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上对其导师资格予以通报。

第三章 考核聘任

第七条考核时间

导师考核聘任与遴选工作同期进行。

第八条考核范围

学校对经过遴选获得导师资格的教师实行岗位考核聘任制度,聘期3年。聘期届满的导师须参加考核聘任工作。

满足以下条件的导师可免考核:

(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创新研究群体带头人、教育部创新团队发展计划负责人、973首席科学家、校聘领军岗位教师。

(二)聘期内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或重点项目、973课题、863重点项目、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十二五”预研重点项目。

(三)聘期内获得国家级奖励排名前三或获得省部级二等及以上奖励排名第一。

(四)聘期内所指导的学生获省级及以上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五)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人员。

(六)届满通过考核并续聘的博导,在聘期内可免其硕导资格考核。

第九条考核办法

各类型导师考核工作(除北电院兼职硕导由该单位自行组织并单独报送研究生院外)均由学位点所在学院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后报送研究生院。导师的具体考核标准由学院参照《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以及《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导师职责条例》自行确定,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对于校外兼职博导,重点考核其与学校实质性科研合作项目和到校科研经费情况。

第十条聘任办法

考核合格者由学校续聘,可继续招收研究生。未通过考核者可申请参加下一年度考核聘任工作。考核合格的校外兼职导师,由研究生院统一颁发聘书。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一条新获得导师资格的教师,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岗前培训。所在学位点的学术带头人及其他导师应对其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十二条聘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该导师的招生资格。

(一)导师提出申请暂停招生的。

(二)在学校开展的学位论文抽查评估中所指导的研究生累计有3篇论文“不合格”的,暂停该导师招生资格1年。

(三)指导的研究生有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轻重可暂停该导师招生资格1~2年。

(四)在国务院学位办和陕西省学位办开展的学位论文抽查评估中:

1.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有1篇“不合格”,暂停该导师招生资格1年。

2.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累计2篇“不合格”,暂停该导师招生资格2年。

被暂停招生资格的导师须书面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措施,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恢复其招生资格。

第十三条聘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导师资格。

(一)道德败坏,影响恶劣者。

(二)在招生、培养、学术研究等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和学术不端行为者。

(三)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导师职责者。

以上情况由学院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认定,调查结论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研究生院。被撤销导师资格者,其所指导的研究生由所在学院委派其他导师指导,以确保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导师考核聘任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申诉。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受理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关于导师的有关投诉,并根据情况督促相关学院协助调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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